台北市立士林高商九十一學年度整潔競賽辦法
一.目的: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規範,培養其愛好整潔及遵守公共衛生之美德,以期達成
整潔強身,美化環境之目的。
二.實施方式:
【一】以班級為單位,年級為組別,共分四組。
【二】每週公佈成績一次。
【三】評分時間及人員:
1.不定期檢查:由巡堂老師及衛生組長檢查評分。
2.每天第四節下課以後,由衛生糾察分兩組輪流評分。
【四】整潔打掃應注意安全,並禁止到後陽台上擦拭玻璃,及堆積物品、存放掃具於後陽
台上,違者議處。
三.競賽期間:開學後第二週至第二十二週。
四.比賽項目:
【一】教室內外的佈置及整潔。
【二】外掃區域之整潔維護。
五.評分標準:
【一】評分人員按評分表評比。
【二】配分比率:
1.不定期檢查:百分之十。
2.資源回收:百分之三十。
3.衛糾評分:內掃百分之三十;外掃百分之三十。
六.獎懲:
【一】獎勵:
1.優等獎:每週成績,取各組前三名,在週會或晚會時間發給獎狀以資鼓勵。
2.嘉獎:
〔1〕各組學期總成績第一名,全班每人各記小功一次。
〔2〕各組學期總成績第二名,全班每人各記嘉獎二次。
〔3〕各組學期總成績第三名,全班每人各記嘉獎一次。
【二】懲罰:
1.各組學期總成績最後一名,全班於寒暑假返校打掃時,多返校打掃一天。
2.連續二週為各組最後一名,將由衛生組發給警告單。
3.連續三週為各組最後一名,須作三十分鐘以上的勞動服務。該時間請假之同
學,須另找時間補行服務。無故不到者(未向衛生組請假或未 向學校假者),
視同放棄勞動服務之機會,自行選擇「記警告」之處份。